限制特朗普对伊动武:美国众议院的膝跳式反应

虽然美国众议院如期通过了限制总统特朗普对伊朗动武权力的决议案,但有没有法律效力仍然是个问题。

1月9日,美国众议院以224票赞成对194票反对通过了一项决议案,意图限制总统特朗普对伊朗动武的权力。在众议院表决前,众议院议长、民主党人佩洛西表示:这项决议将发出明确信息,即在没有得到国会批准的情况下,总统特朗普不应对伊朗采取进一步军事行动。

这项议案,在美军定点清除苏莱曼尼之后就开始酝酿。国会民主党议员和部分共和党议员对事先不知情感到愤怒,而特朗普当时的回应是:“如果决定对伊朗开战,我的推文就是对国会的通知。”这一傲慢态度,坚定了众议院迅速推动相关议案的决心。

议案虽然在众议院如期通过了,但有没有法律效力仍然是个问题——实际上,国会与总统之间关于战争权限的争夺是个老问题了。

从法源看,众议院通过的决议不缺乏依据。

上世纪70年代初越战时期,为了限制总统进一步将美军拖入不受欢迎的越战,国会与尼克松政府之间就曾屡有冲突,政府一方占有优势。到1973年,国会通过了《战争权力法案》,获得了部分战争权限。据此法案,总统在派遣部队进行敌对行动前,必须“在所有可能的情况下”与国会协商。同时,总统还必须在美军被引入敌对行动后48小时内向国会报告。

当然,有法理依据不代表有用。原因在于,战争的真实信息都在政府手里,如果政府决定打的话,蒙骗国会甚至国际社会很容易。2003年美国国务卿鲍威尔为美国发动伊拉克战争辩护,在联合国大会将不明物体作为证据就是一例。鲍威尔出示的证物后来被戏称为洗衣粉。

此外,随着战争形态更加注重突袭、斩首,战争的定义变了,总统的战争权也随之扩大。像去年10月美军突袭ISIS极端恐怖组织头号人物巴格达迪前,召开的五次会议都是在战情室举行,海豹突击队员也都是秘密训练。从保密出发,国会无法干预。

而程序也限制了众议院决议案的法律效力。因为这项决议案还需经参议院审议,在大选前景下,参议院的共和党人肯定不会配合众议院的民主党人。甚至参议院通过了议案,特朗普如果要较劲,仍然可以否决。

因此也就不难理解,为何在众议院通过决议后,白宫发布了一个针锋相对的声明:“总统有权力和责任保护我们国家和公民不受恐怖主义袭击。他会继续这样做。”

既然如此,众议院的民主党人为何还要做?

一方面,是挖掘政治利益。此前,民主党人发起的“通俄门”“通乌门”调查效果都不佳,民主党人需要抓住一切可能去挽回颓势。

美国媒体认为,苏莱曼尼是1943年美国空军击毙日本海军大将山本五十六以后,被类似手段击毙的最高级别外国军事将领。但美伊并非当年的美日一样,处于交战状态。抓住这件事,可以凸显特朗普国际政治方面的缺陷。

另一方面,是立法权和行政权争斗的传统使然。战争权限的争斗早已有之,按照《战争权力法案》,总统需要在行动48小时内亲自去国会报告。但特朗普只派出了国防部长埃斯珀和参谋长联席会议主席米利应付,而且表现得“不屑一顾”。这进一步为众议院找茬提供了理由。

总之,众议院通过限制特朗普对伊动武的决议案,目的不是为了和平,不是要提防特朗普的战争冲劲,而是基于大选前景和美国权力框架的一种“膝跳式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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